开庭公告:
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长沙市邹先生诉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拆除决定案,将于2018年11月1日9:30,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302室谈话。
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长沙市雷锋街道桥头铺村拥有合法房屋及土地。2017年12月4日,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向委托人作出长综拆字高雷(2017)第011号《长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违法建设工程拆除决定书》,认为委托人的房屋未经规划部门行政许可,系违法建设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委托人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委托人自接到上述《拆除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涉案违法建(构)筑物。律师认为,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作出涉案《拆除决定书》责令委托人限期拆除房屋,没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以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为被告,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拆除决定书。本案经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委托人不服一审判决,现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