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征地拆迁开庭公告】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开封市崔先生诉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征地行为违法、履行补偿安置两案,将于2018年10月15日15:00,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3号楼2楼2001开庭审理。

开庭公告:

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开封市崔先生诉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征地行为违法、履行补偿安置两案,将于2018年10月15日15:00,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3号楼2楼2001开庭审理。

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开封市龙亭区王府寨村拥有合法房屋及土地。2015年9月起,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因王府寨城中村改造项目对委托人房屋及土地实施征收。2015年10月17日,原开封市城区国土资源分局(现开封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与委托人签订了《王府寨城中村改造项目村民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当日委托人依据上述《协议书》将房屋拆除,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2016年5月11日,原开封市城区国土资源分局以委托人与其签订的上述《协议书》存在重大误解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协议书》及返还货币补偿388000元、过渡费40580元、搬迁奖金32000元。2016年12月26日,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211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了上述《协议书》,并判决委托人返还原开封市城区国土资源分局货币补偿388000元、过渡费40580元、搬迁奖金32000元,合计460580元。2017年6月6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2民终93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判决。律师认为,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作为王府寨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征收补偿安置主体,其负有对委托人的补偿安置职责,委托人此前签订的《协议书》被撤销后,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至今未重新对委托人进行补偿安置,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以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经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