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理县陈先生诉理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强制案,将于2018年9月25日15:00,在理县人民法院小审判庭开庭审理。
委托人在理县朴头乡一棵印村合法经营一家免烧砖厂。理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3月23日针对委托人作出理国土资代决字[2018]第1号《代履行决定书》(以下简称《代履行决定书》),称委托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其于2017年12月7日送达理国土资罚决字[2017]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其于2018年3月16日向委托人送达理国土资催告字[2018]第1号《催告书》,限委托人在2018年3月18日前履行义务,因委托人催告期内仍未履行的义务,没有拆除该违法建筑物和设施,没有恢复土地原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将于2018年3月29日实施代履行,代履行费用预算约壹万元,由委托人承担。律师认为,理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被诉《代履行决定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以理县国土资源局为被告,向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理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理国土资代决字[2018]第1号《代履行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