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土地拆迁公告】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理县陈先生诉理县国土资源局、阿坝州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案,将于2018年9月25日9:00,在理县人民法院小审判庭开庭审理。

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理县陈先生诉理县国土资源局、阿坝州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案,将于2018年9月25日9:00,在理县人民法院小审判庭开庭审理。

委托人在理县朴头乡一棵印村合法经营一家免烧砖厂。理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2月7日对委托人作出理国土罚决字[2017]第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委托人三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为此,委托人于2018年1月9日以理县国土资源局为被申请人向阿坝州国土资源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阿坝州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阿州国土资复[2018]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理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律师认为,理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违法之处,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为此,委托人特将阿坝州国土资源局列为共同被告,依法向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阿坝州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阿州国土资复[2018]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撤销理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理国土罚决字[2017]第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