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X日,菏泽市XX街道办事处针对委托人的商户(租户)作出《限期搬迁通知》称: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需要,需要对XX建材市场占用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进行拆除,其他土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为此,委托人特于2020年11月X日向菏泽市XX区人民政府邮寄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要求撤销上述《限期搬迁通知》。菏泽市XX区人民政府受理后,于2021年1月X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驳回委托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起诉认为,菏泽市XX街道办事处作出上述《限期搬迁通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违法,是典型的违法逼迁行为,致使委托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菏泽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委托人特依法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诉,请求撤销菏泽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判令菏泽市XX区人民政府对委托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事项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