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茂名市杨先生诉茂名市XX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将于2021年4月14日9:00,在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茂名市拥有合法房屋。据政府称,因XX铁路建设项目需征收委托人房屋,因补偿不合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2018年9月X日,茂名市XX区人民政府在未经委托人许可、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强行将委托人上述房屋拆除,导致委托人房屋灭失,屋内物品也遗失损毁殆尽。


委托人为此提起诉讼,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9)粤XX行初XX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茂名市XX区人民政府对委托人上述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上述判决业已生效。


2020年9月XX日,委托人向茂名市XX区人民政府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请求茂名市XX区人民政府依法对委托人因违法强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茂名市XX区人民政府收到委托人递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书》后,至今未对委托人的国家赔偿申请作出任何处理,现已超过法定处理期限。


起诉认为,茂名市XX区人民政府对委托人的国家赔偿申请未作出任何处理的行为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诉,请求判令茂名市XX区人民政府将委托人位于茂名市XX区的房屋恢复原状并赔偿委托人各项损失。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