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事由:委托人在徐州市XX县拥有合法房屋一处。政府因XX项目需征收委托人的房屋。
2017年5月XX日,XX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决定对XX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并确定了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该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XX县沛城街道办事处为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因征收程序违法、补偿标准严重偏低等原因,委托人未能与政府就补偿事项达成一致补偿协议。
2017年7月份,在县国资办、县房屋征收办公室指示、组织下,金拓公司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将委托人的房屋拆除,委托人屋内物品、附属物损毁殆尽。上述强拆行为给委托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因县征收办系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的事业单位,故其实施上述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由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
委托人以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XX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为被告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决确认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除委托人房屋的行为违法。
2019年9月XX日,委托人向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寄递交了《行政赔偿申请书》,其于2019年11月XX日对委托人作出的《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
委托人认为,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已经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该违法行为给委托人造成了重大的财产损失。委托人向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赔偿后,其应当依法给予委托人公平合理的赔偿。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缺乏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委托人特依法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11月XX日对委托人作出的《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并判令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付委托人赔偿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裁定,委托人不服一审裁定,遂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