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温州市朱先生诉温州市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强拆房屋及限制人身自由一案,将于2021年4月23日9:00,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进行庭询谈话,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温州市拥有合法房屋。

         2018年8月X日上午X点左右,两百多名不法分子对委托人户及邻里进行驱逐,并强行闯入委托人房屋,将委托人驱逐至房屋楼顶限制委托人的人身自由。与此同时,不法分子使用榔头等器械强行将委托人房屋的大门及厅门等财物砸毁。当日中午X时左右,因委托人激烈抗拒,不法分子才全部撤离现场。至此,委托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时间长达5小时。

         此后,原告向温州市公安局XX区分局递交了《立案查处申请书》,后在复议温州市公安局XX区分局行政不作为案件中,温州市公安局XX区分局辩称以及温州市公安局X集复XX[2018]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上述砸毁财物及限制委托人自由的行为是XX区XX街道办事处根据全市大力推进的“大拆大整”工作的要求,组织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国土资源等部门实施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行为。

        2020年X月XX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行终XXX、XXX号行政裁定,维持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X月X日作出的(2019)浙03行初XX、XX号行政裁定,认定温州市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实施了前述强制行为。为此,委托人特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温州市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8月XX日强制砸毁委托人房屋大门及厅门等财物的行为违法、确认温州市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实施上述行为时限制委托人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确认温州市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8月XX日将坐落于温州市XX区XX街道XX路XX号的房屋中委托人所主张的由北至南第七、八间的房门予以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并驳回委托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委托人不服一审判决第二项内容,遂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