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温州市应先生等人诉温州市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将于2021年4月21日14:30,在乐清市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委托人在温州市XX区XX街道拥有合法房屋。

         2017年12月XX日上午XX时左右,温州市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组织200余人,使用挖机,强行将委托人的房屋及附属物拆除,屋内物品损毁殆尽。温州市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的强拆行为给委托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2019年X月X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XX行赔终XX号《行政赔偿判决书》,维持了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XX行赔初X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判决责令温州市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对委托人涉案房屋合法部分依法予以行政赔偿。2019年11月XX日,温州市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依照上述生效判决作出温X状行赔X号《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向委托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XX元,后温州市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自行撤销了上述赔偿决定。2020年11月XX日,温州市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针对委托人重新作出温X状行赔[2020]X号《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XXX元。
       起诉认为,温州市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作出涉案温X状行赔[2020]X号《行政赔偿决定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本诉,请求撤销温州市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2020年11月XX日针对委托人作出的温X状行赔[2020]X号《行政赔偿决定书》并赔偿委托人各项损失。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