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祁县刘先生诉X县人民政府补偿决定一案,将于2021年5月13日14:30,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进行询问,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是祁县的居民,在X镇拥有合法房屋一处。

2019年8月X日,XX人民政府对委托人作出了X县房征补字[2019]第X号《X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诉讼认为,X县人民政府作出该补偿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X县人民政府作出的X县房征补字[2019]第X号《X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判令其依法重新对委托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撤销X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X日作出的X县房征补字[2019]第X号《X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责令X县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后重新作出行政行为。X县人民政府不服一审判决,遂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