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先生在深圳市罗湖区XX路大院拥有合法房屋。
原告诉被告130号《房屋征收决定书》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该《行政判决书》中载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当庭确认原告的房屋在第二批公示名单中,属于135号《房屋征收决定书》征收范围。”
孙先生认为,被告作出上述135《房屋征收决定书》并非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不符合实施房屋征收的法定前提条件,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严重违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为此,孙先生特依法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请求撤销房屋征收决定的诉讼。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也可点击下方链接后搜索对应案件观看庭审直播http://tingshen.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