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与兰州xx汽车销售公司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定于2022年10月26日上午九点半于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代理)

2020年7月,王先生为购车与兰州xx汽车销售公司、工行兰州xx支行签订《汽车分期付款/担保合同》,从银行贷款12万元,兰州xx汽车销售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签完合同后兰州xx汽车销售公司将合同原件拿走,王先生向其索要也一直被拒绝。

王先生2022年有两期贷款未按时偿还,原因是兰州xx汽车销售公司私自篡改了贷款协议,该公司起诉称王先生共贷款139600元,王先生对此贷款金额不予认可,认为当时签订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12万元,因此未按时还款。现因兰州xx汽车销售公司向工行兰州xx支行承担了保证责任,遂向法院起诉王先生主张追偿权,王先生予以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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