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二人在苏家屯区xx村拥有合法房屋,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于2005年12月8日发布《征地方案公告》(【2005】第x号),原告的上述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因补偿标准不合理,双方未能就征地补偿达成一致协议。2022年8月2日,苏家屯区政府向二原告分别作出了沈苏政补字(2022)x号征收补偿安置决定,称拟以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对原告进行补偿,要求原告于2022年8月12日前交付征收区域内的土地,并到中兴街道办事处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否则逾期将视为原告默认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二原告认为,苏家屯区政府做出的补偿安置决定补偿标准过低,同时逼迫二人限期交出案涉土地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否则剥夺其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选择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二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也可点击下方链接后搜索对应案件观看庭审直播http://tingshen.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