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5日,被告一作出《xxx关于王xx申请村务公开的回复》称上述问题已经公开,公开地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xxxx服务大厅,请您自行前往查看。”但原告依照该《回复》指引前去查看后,却并没有原告在上述《村务公开查处申请书》要求知悉的村务公开信息。
原告不服被告一作出的上述《回复》向被告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告二受理之后,于2023年6月1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一作出的上述《回复》,原告认为被告一作出的《回复》和被告二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对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王先生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撤销该《回复》《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重新作出调查处理的行政诉讼。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也可点击下方链接后搜索对应案件观看庭审直播http://tingshen.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