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江苏省盐城市衡先生、施先生等人与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大中街道办事处(被告一)、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被告二)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一案,将于2023年11月07日上午9:00在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七法庭开庭。(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原告等人在盐城市大丰区大新村拥有合法土地、房屋,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因大新村旧城区改建项目需对原告的上述房屋实施搬迁。
原告于2022年10月20日向被告一邮寄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其公开大新村旧城区改建项目的拆除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被告一于2022年11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不服被告一作出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法向被告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告二于2023年2月1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告一作出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原告认为,被告一作出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告二作出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撤销被告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告二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政诉讼。但一审法院并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遂上诉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期获得公平合理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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