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认为:韶关市自然资源局具有对曲江区自然资源局实施的违法征收、出让集体土地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该行政行为是对原告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针对韶关市自然资源局未履行法定职责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被告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叶先生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被告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行政诉讼。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