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江苏省南通市罗女士、缪先生诉海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告一)、海安市人民政府(被告二)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将于2024年6月26日上午9:30在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开庭公告】江苏省南通市罗女士、缪先生诉海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告一)、海安市人民政府(被告二)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将于2024年6月26日上午9:30在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原告二人在海安市各自拥有合法房屋一处,房屋性质为商品房。

原告于2023年11月向被告一邮寄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其公开某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公司的招投标合同及案涉房屋的空房验收交接单。被告一于2024年1月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原告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不存在。原告不服该《答复书》,遂向被告二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二于2024年4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称,被告一作出的《答复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仅程序轻微违法。

原告认为,原告申请的上述信息是被告一在履行行政征收职能的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被告一负有公开上述信息的法定职责,其作出上述《答复书》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法规明显错误,其并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被告二对于本案事实认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撤销被告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被告二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政诉讼。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