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认为,根据《民法典》第208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同时根据《民法典》第207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和任何司法程序,擅自强行侵占原告房屋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房屋并赔偿损失。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民事诉讼法》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