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裁决书》仅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4507余元。原告认为在劳动关系期间自己正常、持续、饱和地为被告提供了劳动,被告公司应当足额支付自己的工资。该《裁决书》对于本案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裁决结果不公平不合理,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撤销该《裁决书》并足额支付原告应得工资及其他费用的民事诉讼。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