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X日,盐城市大丰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撤销盐城市XX农业有限公司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决定的公告》,称委托人的建设项目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条件,现予以撤销。起诉认为,盐城市大丰生态环境局作出上述撤销委托人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的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向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起本诉,请求撤销盐城市大丰生态环境局作出的《撤销盐城市XX农业有限公司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