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6年3月8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甲方)与讨号板村委会(乙方)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主要内容为:
乙方同意将上述土地如数交给甲方征收。
建设用地批准后,按照内政办发(2011)14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和市政府对该区域补偿标准的批示,确定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为30万元/每亩(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物补偿费),并约定以每亩30万元大包签订讨号板村土地集体土地共计9.6829公顷,委托人吕某某的耕地在前述集体土地范围内。
赛罕区政府占有吕某某耕地3.28 亩,按每亩30万元补偿吕某某,并将补偿款交给讨号板村委会,但吕某某未领取。2016年4月,赛罕区政府强制铲除吕某某承包土地上的青苗,涉案土地已修建成城市公园。
2017年5月24日,吕某某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强制铲除承包地上青苗行为违法。
裁判要旨: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赛罕区政府因城市建设的需要征用吕某某承包的土地。赛罕区政府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强制铲除吕某某承包土地上树木的行为违法。
因赛罕区政府强制铲除树木时未对树木价值进行评估和证据保全,致使吕某某无法对树木的损害进行举证,应当由赛罕区政府就该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诉讼中赛罕区政府向本院申请对树木价值申请鉴定,因鉴定材料不足鉴定无法进行。赛罕区政府在征地时根据内政办发(2011) 14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的规定,给予吕某某征地补偿款30万元/亩(综合地价233000元+青苗补偿款67000元)。本院酌定在67000元/亩青苗补偿款的基础上增加20%,由赛罕区政府赔偿吕某某树木价值损失263712 元[3.28亩x (67000 元+67000元x20%)]。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一、确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政府强制铲除吕伍金承包土地上青苗的行为违法;
二、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吕伍金赔偿金263712元;
三、驳回吕某某的其他赔偿请求。
根据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上的地上物进行强拆需要具备四个法定条件:
一,强拆的机关需要具有法定职权。那么对集体土地地上物哪个机关才有权力强拆呢?根据规定,只有国土部门作出强制交出土地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做出执行裁定后,才可以由法院组织强拆。区政府等其他机关不具备强拆职权。
二,必须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征地批文。国家法律规定,任何建设项目使用集体土地,都需要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后,地方政府才可以实施征地拆迁,修公园也是一样的。否则地方政府实施的征地拆迁就是越权实施的,是违法的。
三,取得征地批文后必须依法公告,尊重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异议权。否则被征地农民可以不配合征地。
四,对被征地农民妥善补偿安置,保证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否则不准强制拆迁,被征地农民也有权阻止违法用地和施工行为。
本案中,区政府既没有职权强拆,也没有履行法定程序,更未对当事人的地上物进行补偿,因此被法院判决强拆违法是必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