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赵某某诉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政府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案情介绍:

2017年6月11日,被告科尔沁区人民政府针对孙某某作出《科尔动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孙某某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通科政发1201)151号)。内容为:

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下列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一种征收补偿方式。

二、征收当事人双方签订补偿协议后,三日内付清被征收人的补偿补助费。

三、搬迁期限:被征收人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征收现场办公室选择补偿方式,并完成搬迁,交付被征收房屋。孙某某已于2005年逝世,委托人赵某某为其子。2017年11月20日,赵某某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裁判要旨: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但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故被告作出的《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孙淑清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通科政发(2017)151号)缺乏事实依据,不能证明其行为合法。

其次,因孙某某已去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认真查明房屋所有权人状况,对孙某某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明显不当。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一、撤销被告科尔沁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孙淑清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通科政发[2017]151号) ;

二、责令被告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很多被征收人遇到不合理不合法的征收补偿问题,很想维权,但是觉得起诉政府得有能证明政府违法征收的证据呀,可是作为老百姓怎么可能搜集到政府违法的证据呢?不用说收集证据了,就连本应该公开的文件政府都不给。并且觉得就算请律师,律师向政府调查证据也会很难。由此便打消了通过法律维权的念头。

而事实上,国家法律为了照顾被征收人作为弱势群体取证难的现实,同时也是为了倒逼政府依法行政,规定政府要对自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如果政府证明不了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就应当判决行政行为违法。由此看来,民告官案件老百姓的不需要自己找证据证明行政行为违法,所以可以放心起诉。上述案例中,就是因为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能证明征收补偿决定合法的证据,被法院判决补偿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的。

另外,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征收决定行政相对人必须是仍然在世的房屋所有权人,去世的人不可能是房屋所有权人,因此不可能成为被补偿主体。而本案中,由于被告在做出补偿决定前没有调查清楚,错误的列已经去世的人为被补偿人,明显是错误的,这也是上述案例判决政府补偿决定违法的重要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