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委托人李某某与本案第三人系同胞姐弟,有一套共同共有私有房屋位于郴州市北湖区协作路综合楼101号,总层数3层,建筑面积137.61 m²。
2013年12月,北湖区政府成立北湖区升平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对郴州市北湖区升平路片区棚户区进行拆迁改造。委托人所有的房屋被纳入了该拆迁改造项目范围。就拆迁安置补偿事宜,委托人未与指挥部达成协议。
2014年1月8日,指挥部印发《郴州市北湖区升平路片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要求用三年的时间基本完成棚户区改造工作。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12月23日止,在没有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委托人的房屋先后被指挥部组织人员实施强制拆除。
2016年2月18日,委托人以北湖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裁判要旨: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
一、原告李某某房屋被强制拆除的行为是否合法;
二、被告北湖区政府是否对原告李某某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该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規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原告李某某的房屋被纳入了郴州市北湖区升平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与本案原告李某某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搬迁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达不成补偿协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应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搬迁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告李某某所有的房屋在没有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被强制拆除,该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本案证据证实,指挥部组织人员对原告李某某所有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而指挥部是由被告北湖区政府下文决定成立,指挥部的行为即代表了被告北湖区政府。被告北湖区政府认为其没有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李某某所有的房屋的行政行为,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因此,被告北湖区政府对原告李某某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其认为未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抗辩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由于被告北湖区政府的强制拆除房屋行为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应当判决确认该事实行为违法。原告李某某要求确认被告北湖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李某某等人位于郴州市北湖区协作路综合楼101号共同共有私有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为了便于各部门联合协调推进拆迁进度,基层政府一般会从各职能部门抽调工作人员组成拆迁指挥部这一临时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拆迁工作。有些征收项目由于政府有加快进度的要求,拆迁指挥部在“好猫思想”的指导下,可以说是经常不择手段逼迫被拆迁人搬迁,哪怕违反法律的明确禁止性规定也在所不惜,很多被拆迁人就是在这种情况下签字搬迁的,当然也有敢于站出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的,将政府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而这时,负责征收的政府又敢做不敢当,为了开脱责任百般抵赖,或者拿具体的施工人员做挡箭牌,或者干脆一问三不知。
本案就是这一情形所引发的典型案件。正如法院判决所表述的,本案反映了两个很有代表性的重要法律问题,一是负责征收的区政府是否是适格被告,二是强拆行为是否违法。
关于第一个问题,由于强拆前政府和拆迁指挥部事前没有发书面通知告知当事人强拆的组织实施机关是哪个,因此,要起诉必须首先通过证据证明强拆主体。本案中,需要被拆迁人证明的事实有两个,第一个是要有证据证明组织实施强拆的是拆迁指挥部,为此原告提供了强拆现场照片,证明指挥部主任当时就在拆迁现场指挥,同时公安部门出具的材料也可以对这一事实予以佐证,指挥部主任在现场是代表指挥部的职务行为,因此法院可以判定是拆迁指挥部组织实施了本案强拆行为。第二个要证明的事实是,拆迁指挥部是区政府成立的负责本次拆迁的临时机构,关于这一事实,原告通过信息公开获得了区政府成立拆迁指挥部的文件,可以直接证明这一事实。由此,这就形成了从指挥部主任到指挥部再到区政府的证据链。根据法律规定,拆迁指挥部是临时机构,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其强拆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由成立拆迁指挥部的区政府承担,由此法院断定区政府就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第二个问题就是强拆行为是否合法。在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直至强拆是有明确的程序性规定的。正如本案法院判决所载明的,在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后,首先应该与被征收人协商签订补偿协议,如果协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门报区政府作出行政补偿决定,对此被征收人可以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程序,在此过程中,区政府是不能申请法院司法强拆的。而本案中,区政府既没有与当事人签订补偿协议,也没有作出补偿决定,更没有申请法院进行司法强拆(当然如前所述,即便申请法院也不会受理),而是由指挥部聘请施工单位擅自采取暴力手段不断强行破坏当事人的房屋,最终导致当事人房屋被完全拆毁的后果。其行为完全违背了上述条例的规定,应该说是一个典型的违法强拆案件。正基于此,法院判决确认了被诉强拆行为违法。
本案对被拆迁人的启示是,面对政府不走正当法律程序,突然组织实施的强拆,一定要冷静做好现场取证工作,特别是搜集有关领导在现场指挥的证据,然后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向法院起诉维权,只有这样自身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强拆者才能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