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渭南市姜女士、王先生诉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决定上诉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8年5月23日作出(2017)陕行终726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判决撤销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渭中行初字第00066号行政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责令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上诉人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567105.35元及利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