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9日李顺华律师代理的信息公开不作为一案胜诉

 

李顺华律师代理的安徽省芜湖市周先生复议芜湖县建设委员会信息公开不作为一案,安徽省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了芜市建复字[2015]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并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答复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