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安徽省周先生复议芜湖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不作为一案,芜湖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1日作出了芜国土资复决字[2015]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申请人公开其申请的信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