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邹先生复议郴州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不作为案胜诉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郴州市邹先生复议郴州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不作为案,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经审理,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湘国土资复决字[2016]第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依法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