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陈先生诉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胜诉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襄阳市陈先生诉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2015)鄂襄城行初字第0004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的申请履行法定职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