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宋先生诉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不履行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法定职责一案胜诉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襄阳市宋先生诉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不履行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法定职责一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4月7日作出(2016)鄂襄阳中行终字第0017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襄城行初字第00024号行政判决,发回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