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吴先生诉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国家赔偿二审一案胜诉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呼和浩特市吴先生诉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国家赔偿二审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6)内行终字第97号《行政赔偿裁定书》,裁定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呼行初字第00065号行政判决,发回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