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先生诉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不履行查处违法行为法定职责一案胜诉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余先生诉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不履行查处违法行为法定职责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苏0903行初6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提交的立案查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