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邓先生诉桂林市雁山区城管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违法一案胜诉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桂林市邓先生诉桂林市雁山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违法一案,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2016)桂0311行初1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桂林市雁山区城市管理局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的雁山城管政强执决字[2016]4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行政行为违法,撤销被告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6月8日作出的雁复决字[201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行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