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阜阳市李先生诉罗某某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12月24日作出(2016)皖1202民初67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李先生与被告罗某某于2009年7月1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150000元并从2009年7月14日起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