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渭南市王先生、姜女士诉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国家赔偿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5月5日作出(2015)渭中行初字0006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临渭区人民政府作出的(2015)1号行政赔偿决定书,由被告临渭区人民政府赔偿原告房屋及冷库财产损失1868621.3元、房屋过渡费103536元、冷库过渡费1584000元。以上款项由被告临渭区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30内予以支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