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何先生诉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公开答复违法、省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一案胜诉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宣城市何先生诉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公开答复违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一案,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9月1日作出(2017)皖0111行初3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皖国土资公开(2016)34号《答复函》中第二项关于“征地范围勘测定界图”的答复,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申请公开的“征地范围勘测定界图”重新予以答复,撤销被告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皖行复[2016]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