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家智兴牧业有限公司复议襄城区区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胜诉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襄阳市家智兴牧业有限公司复议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襄阳市人民政府经审理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襄政行复决字《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被申请人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政府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答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