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蚌埠市成功案例】蚌埠市沈某某诉征收决定案

案情介绍:委托人在安徽省蚌埠市某区拥有合法商铺。后区政府以危房改造名义进行征收。因委托人坚持就近置换商铺,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8  8  28 日,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公告,称经区政府决定,对危房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并公告了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征收补偿标准等内容,委托人的商铺在该公告决定征收的范围内。

   裁判要旨: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 590 号令)的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故蚌山区政府依法具有在本辖区内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定职权。按照国务院 590 号令的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属于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实施的项目;二是符合各项规划;三是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听证)的征收补偿方案;四是有风险评估报.告;五是有专户

存储、专款专用、足额到位的补偿资金证明。本院对本次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评判如下:关于是否属于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实施的项目。国务 590 号令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改建的需要;”本案涉案房屋建于 1968 年,为 4 层砌体结构,建筑建造时间较长,房屋老化、破损严重,经检测鉴定危房等级为 D 级。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被告蚌山区政府对涉案区域进行征收符合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原告认为,危房检测程序、委托人及鉴定机构的选择不合法,经审理认为,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为安徽省建设厅批准的在省内开展建设工程结构可靠性鉴定、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和工程质量检测争议复检活动的机构,其依照委托从事对涉案房屋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合乎规定。

关于是否符合各项规划。国务院 590 号令第九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本案被告虽然提交了该项目已经区常务会议讨论并确定予以征收的证据,但未提交该项目已符合,上述规划要求的相关证据。故原告起诉认为,上述征收决定程序违法,不符合国务院 590 号令的意见予以采信。

关于是否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听证)的征收补偿方案。国务院 590 号令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本案中, 蚌山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区住建委,对征收区域的住户进行了调查确认,制定、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意见,且经过 30 日后再

次修改,发布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但该补偿安置方案仅提供了货币 补偿还原方式,未提供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不符合 590 号令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即“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原告起诉认为,涉案征收决定剥夺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故而违法的意 见应予采信。


  关于是否有风险评估报告。国务院 590 号令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本案中,征收部门区住建委、具体实施征收的青年街道对该征收区域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程序合法。关于是否有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足额到位的补偿资金证明。国务院 590 号令第十二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数额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从被告提交的证据来看,在征收决定公布前,征收部门区住建委设立了涉案专户, 做到了专款专用,但实际补偿资金到位则是在作出征收决定后即2019

1-2 月。此节虽有瑕疵,但由于被告实际补偿资金已到位,并未对征收补偿工作产生影响,故原告认为被告征收补偿资金未足额到位的意见不予采信。此外,该公告中告知征收异议救济途径的时间有误, 此节虽未影响到原告及其他被征收人复议及诉讼的权利,但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征收异议救济途径的时间为六个月。


裁判结果:确认被告蚌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蚌山征[2018]02 号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国货路 117 号楼(院)危旧房屋改造项目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点评:征收决定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重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