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江苏盐城王女士诉大丰区某街道办、大丰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行政复议一案,定于2025年4月27日上午9点在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原告在银川市该区拥有合法房屋及配套设施等多种财产财物,后被告针对原告作出案涉《征收补偿决定书》。
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8月签订了一份因灾停业善后处理的《协议书》,按照协议约定,原告分批向第三人支付款项。后因被告及第三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的财产受到巨大损失。
原告等人系武汉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因某村综合改造项目,需对原告等人的上述房屋实施拆迁。后续在案涉项目中,征收人员陆续实施了多次违法强拆行为。
被上诉人李先生在晋中市拥有合法房产,该房产于2017年被纳入该片区的征收范围。
申请人苗先生在东海县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2003年案涉地块启动拆迁,其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
上诉人刘先生曾向被上诉人一深圳证监局邮寄递交了《查处申请书》,深圳证监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答复。
原告梁女士在莆田市某区拥有合法房屋及工具间。被告在没有任何合法强制拆除手续、未经原告同意情况下,对原告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原告林先生在莆田市某区拥有合法房屋及工具间、附属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