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女士在莆田市某区拥有合法房屋及柴火间,被告在未与原告达成任何补偿安置协议且未有任何合法强制拆除手续、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对原告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给原告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丁先生三人系绍兴市越城区居民,在绍兴市越城区某处拥有合法房屋,因当地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丁先生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
唐女士二人在武汉市洪山区某街道拥有合法房屋一处。2021年1月11日,洪山区xx街道办事处在没有任何合法强制拆除手续的情况下,将唐女士二人的房屋强制拆除,致使唐女士二人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侵犯了唐女士二人的合法权益。
2022年7月28日,原告与福海县市政公用事业建设管理中心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一份,合同约定采用实物安置补偿
原告王先生三人在宿州市萧县xx镇拥有经营性用房及承包地。据政府称,原告的房屋及承包地被纳入到“xx治理项目”的征收范围内。但因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原告一直未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康女士在北京市东城区某胡同拥有住房一处,该大院内道路狭窄、凹凸不平,给原告及家人道路出行带来较大不便及安全隐患,故基于人身安全等原因考虑,原告在2024年4月23日对房屋进行室内装修的过程中,在原告房屋外墙开了门洞并安装了一扇防盗门作为消防通道。
徐先生、苏先生在固始县城关镇各自拥有合法房屋,2021年固始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二人房屋被纳入到xx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范围之内。但因补偿标准不合理等原因,二人一直未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上诉人在盐城市xx区拥有合法房屋,该房屋系商品房。被上诉人xx区公安局针对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称:现查明:上诉人为向当地政府施压,以满足其信访诉求,在经相关工作人员劝阻、教育后,仍然在微信群聊中煽动、串联他人购买火车票,欲前往北京信访。
申请人在宿迁市宿城区蔡集镇XX村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据称,因蔡集镇苏宿园区一期西扩拓园项目需对申请人的上述实施征收搬迁。
原告等人在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原淄川玻璃厂拥有房屋及附属设施。政府因某建设项目需征收原告的上述房屋。在原告未与征收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未得到任何补偿安置且没有合法强制拆除手续的情况下,被告即组织工作人员使用挖掘机将原告的上述房屋及附属设施予以强制拆除。
原告在原大丰市某厂拥有合法住房,并承包了该厂幼儿园。之后,原告的上述住房、附属房及承包的上述幼儿园被列入某项目搬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