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宁波市海曙区某村拥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共计226平方米。据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称,原告的上述房屋被纳入某项目征收范围之内。
原告等人在保定市某村各拥有门面房。2023年6月4日,被告针对原告作出《通知》称原告位于某村的建筑未依法办理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属于违法占地、违法建筑,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责令原告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自行将违法占地上的建筑设施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否则,区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原告刘女士在密云区穆家峪镇某某村拥有合法房屋一处,2003 年9月30日,原告经申请取得了由村委会、乡镇政府审批同意的《村民建房申请审批表》并据此翻建房屋。
原告在深圳市盐田区合法拥有一栋别墅,系原告于2007年11月13日购买,购买后原告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被告负责该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工作。
原告在汕尾市海丰县海城镇拥有自上世纪70年代开荒而来至今延续使用的山园耕地,原告作为该耕地的实际开发利用主体,对其具有占有、使用、获取收益的权利。原告在该土地范围内种植有果树等经济作物,并以此获取经济利益。
原告李先生在晋中市榆次区蕴华街拥有合法房屋,系蕴华棚户区(片区)及蕴华街改造项目的被征收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