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二人在海安市各自拥有合法房屋一处,房屋性质为商品房。
2000年8月,原告与原大丰市某厂签订《承包合同书》,开始承包原大丰市某厂幼儿园。之后,原告承包的上述幼儿园被列入某房屋搬迁项目搬迁范围。
原告二人在英德市东华镇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及房屋。
原告等人在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各拥有房屋、院落几处。政府因某建设项目需征收原告的上述房屋和院落。
【开庭公告】江苏省盐城市王女士与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大中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将于2024年6月14日下午16:00在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七法庭开庭。(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原告在穆家峪镇xx村各自拥有合法房屋,据政府称,因“密云区穆家峪镇xx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征收原告的房屋,北京xx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系该项目的拆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