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二人在长春市九台区某村拥有房屋五处。2017年,原告上述房屋被纳入某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范围。因征收程序违法、补偿标准明显偏低、安置不合理等原因,原告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补偿安置协议。
原告在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用于商业经营。
原告在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及厂房、附属物,用于商业经营。后原告的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厂房、附属物被纳入征迁范围之内。
原告在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及厂房、附属物,用于商业经营。后原告的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厂房、附属物被纳入征迁范围之内。
原告李先生在晋中市榆次区拥有合法房屋,系某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被征收户。
山东某制药公司的阿胶智能制造项目要进行扩建,建设地址紧邻原告居住的小区。
原告在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某村拥有合法房屋。政府因曲江区府前中路以南旧城改造项目需征收原告的上述房屋及土地。
王先生在山东省日照市拥有合法房屋一处,2023年东港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王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原告李先生在晋中市榆次区拥有合法房屋,系蕴华棚户区(片区)及蕴华街改造项目的被征收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