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先生在盐城市大丰区人民北路风情街拥有合法房屋。据称,因人民路海派风情街改造工程项目需对原告的上述房屋实施搬迁。
原告董女士系吉林省辉南县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承包地,种植玉米。
原告罗女士、缪先生在海安市丹凤路某综合楼4XX 室、2XX室各拥有合法房屋一处,房屋性质为商品房。2019年,原告的上述房屋被政府纳入到城中村改造工程项目征收范围内。
原告曹先生在金华市某小区拥有合法房屋一处,据政府称因涉及xx城中村改造征收项目,原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之内,但原告并未与征收单位达成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
原告石先生在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xx乡xx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被纳入到“新荣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 的搬迁范围之内,但是因搬迁补偿标准不透明、不合理,原告一直未予签订搬迁补偿协议
原告金先生二人分别在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某社区拥有合法房屋一处。
原告许先生在武汉市洪山区某社区拥有合法房屋及土地。
原告在渭南市临渭区某镇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据政府称,因渭南市临渭区双创基地棚户区改造项目需征收原告的上述宅基地及房屋。
原告在韶关市曲江区某村拥有合法房屋。政府因旧城改造项目需征收原告的上述房屋及土地。原告通过信息公开了解到,该案涉项目并未取得相关征地批准文件
谢女士在兴宁市某村种植有杨梅等多种果树,上述果树系谢女士的合法财产。
原告谭先生在黔西南州某村拥有合法自留地及水田、耕地、林地。因项目建设需要,镇政府于2014年、2015年征收占用了原告上述自留地及水田、耕地、林地,面积共27.87828亩。
原告系位于晋城市沁水县一家专业化养鸡场。
【开庭公告】济南高先生诉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批复一案,将于2024年3月13日14:00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14法庭开庭。(李顺华律师代理)
申请人王先生、马先生等五人分别为历城区某四个小区的业主,小区紧邻山东某公司的阿胶智能制造项目建设地址。
上诉人王先生、王女士二人系父女关系,在宿州市萧县xx村拥有经营性用房及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