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先生等人在新疆xx县各自拥有合法房屋及商铺。
原告汪先生在赫章县城关镇前河路拥有合法房屋一处,主体房屋面积合计为90.21m²。房屋用于经营,经济效益可观。政府因赫章县陈家湾湾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需征收原告的上述房屋。
张先生、狄女士二人在沈阳市xx区xx村拥有合法房屋,沈阳市xx区人民政府于2005年12月8日发布《征地方案公告》(【2005】第4号),张先生、狄女士的上述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因补偿标准不合理,双方未能就征地补偿达成一致协议。
王先生在镇江市润州区xx村拥有两处合法门面房。据政府称,因旧城改造项目需征收申请人的门面房。但因补偿标准偏低,申请人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补偿协议。
杨女士在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迎宾大道拥有合法门面房及住宅。
刘先生在徐州市沛县沛城街道办事处汉城公园南门南潭居民楼拥有合法房屋。
肖先生在赣州市大余县某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据政府称,因某改建工程需对肖先生的上述宅基地及房屋实施征收。
蔡先生在海港区xx村拥有合法房屋,2020年12月9日海港区政府组织相关人员运用挖掘机等大型机器设备,强行将蔡先生的唯一房屋予以拆除,给蔡先生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蔡先生认为海港区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在因征收未对蔡先生进行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即强行将蔡先生房屋拆除,严重侵犯了蔡先生的合法权益,并且涉嫌严重 违法。
2020年,徐女士继承其父亲的房屋被纳入到某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搬迁范围内,被告系上述改建项目的组织实施主体。但因上述改建项目搬迁程序违法、补偿标准明显偏低等原因,徐女士未能与上述改建项目搬迁实施单位达成一致补偿安置协议。
朱先生等人在徐州市沛县汉源街道某村拥有宅基地及房屋。沛县人民政府因某地块项目需征收朱先生的上述宅基地及房屋,但因征收程序违法,补偿标准偏低、安置不合理等原因,朱先生未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补偿安置协议
2021年12月11日下午,朱先生及其妻子被上述项目拆迁工作人员强制带至派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
黄先生在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某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
2021年7月26日,固始县政府作出了[2021]xx号《固始县人民政府关于对xx街道办事处xx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决定对xx街道办事处xx棚户区的房屋进行征收,原告二人的房屋及商铺在该征收项目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