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二人在苏家屯区xx村拥有合法的承包地,据政府称,因沈阳市2018年度第x批次用地项目需征收原告的承包地,但因补偿标准不合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张女士在淄博市淄川区拥有房屋和院落。据政府称,因XX建设项目需征收张女士的上述房屋和院落。
2021年7月26日,固始县政府作出了[2021]xx号《固始县人民政府关于对xx街道办事处xx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决定对xx街道办事处xx棚户区的房屋进行征收,原告丁先生的房屋及商铺在该征收项目的范围内。
袁先生在南京市玄武区xx村拥有合法房屋。2021年1月29日,被告区政府作出玄政征字[2021]第x号《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原告的房屋在上述项目征收范围内。
苏女士系贵州省兴义市坪东镇某村(现为社区)三组村民,在该组拥有合法承包地。
吴先生于2022年5月12日通过邮政快递向大丰区大中街道办事处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某建设项目的征地批文等文件
王先生在海港区xx村拥有合法房屋,2020年12月9日海港区政府组织相关人员运用挖掘机等大型机器设备.
2020年7月,王先生为购车与兰州xx汽车销售公司、工行兰州xx支行签订《汽车分期付款/担保合同》,从银行贷款12万元,兰州xx汽车销售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王女士在南京市鼓楼区XX路房屋拥有合法房屋。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启动南京市鼓楼区XX路3号楼等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
王女士在南京市鼓楼区XX路房屋拥有合法房屋。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启动南京市鼓楼区XX路3号楼等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
郭先生系晋城市城区某办事处某社区居民。自2004年即开始承租某社区的部分土地,并在该地块上建设了多处房屋及附属物。
吴先生于2022年5月12日通过邮政快递向大中街道办事处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某建设项目的征地批文等文件,但大中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对吴先生的申请事项作出答复。
许先生等人在武汉市洪山区XX村各自拥有合法房屋。据政府称,因XX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需征收许先生等人的上述房屋。
聂女士在淄博市淄川区拥有房屋和院落。据政府称,因XX建设项目需征收聂女士的上述房屋和院落。
李先生在莆田市涵江区XX镇拥有合法房屋及工具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