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女士、姚先生在固始县蓼城街道办事处拥有合法商铺,据政府称,因“蓼城街道办事处第三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征收原告的商铺。因补偿标准不合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连女士在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合法继承一幢祖宅房屋。
2019年6月9日田女士、李先生分别与被告内蒙古万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万霖公司所开发的位于清水河县的商品房。
冯先生在榆垡镇拥有合法土地及房屋,2019年12月13日,榆垡镇政府针对原告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称其建设的约2000平建筑为违法建筑,要求其限期拆除。
李先生在宜昌市XX大道拥有合法商业房。2019年3月,XX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称:因实施XX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征收建设范围内的房屋。
王先生在镇江市润州区xx村拥有两处合法门面房。据政府称,因旧城改造项目需征收申请人的门面房。但因补偿标准偏低,申请人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补偿协议。
陈先生等三人在武汉市XX区XX村XX号拥有房屋一处。据政府称,因该村综合改造项目需征收陈先生等三人的房屋。
欧阳先生、陈女士在武汉市XX区XX村XX号拥有门面房一处。据政府称,因该村综合改造项目需征收欧阳先生、陈女士的门面房。
张先生在武汉市XX区XX村XX号拥有门面房一处。据政府称,因该村综合改造项目需征收张先生的门面房。
吴先生夫妻在长春市XX区XX村拥有房屋五处,该五处房屋位于一处院落内。
梅州市谢女士在梅州市兴宁市XX镇XX村种植有杨梅、板栗、李子等多种果树,上述果树系谢女士的合法财产。
郭先生系晋城市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居民。自
孙先生等人在广东省深圳市XX区XX大院各自拥有合法房屋。
王先生在晋城市城区xx村拥有合法房屋及承包地。
上诉人徐先生、刘先生二人在xx县拥有合法房屋,房屋用于经营,经济效益可观。
徐先生、刘先生在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各自拥有合法房屋。
原告邓先生等四人在长沙市xx区拥有合法房屋。
原告杨先生等人在广东省茂名市xx村拥有合法房屋。被告因xx整村搬迁改造项目需征收原告的上述房屋。
原告刘先生在密云区xx拥有合法房屋一处。据称,因“xx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征收原告的房屋。
原告张先生、狄女士在xx区xx村拥有合法的房屋及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