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先生是秦皇岛市xx区xx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
张先生在武汉市XX区XX村拥有门面一处。据政府称,因该村综合改造项目需征收张先生的上述门面,但因征收程序违法、补偿标准偏低、安置措施不合理等原因,张先生未能与征收实施单位达成一致补偿安置协议。
马先生原在乌鲁木齐市XX区XX小区拥有合法房屋,上述房屋位于XX区政府决定征收范围内。
南通市罗女士、缪先生在XX市XX路XX号XX楼各自拥有合法房屋一处。
程女士在武汉市XX区XX村XX号拥有门面房一处。据政府称,因该村综合改造项目需征收程女士的门面房。
南通市罗女士、缪先生在XX市XX路XX号XX楼各自拥有合法房屋一处。
狄女士在xx区xx街道xx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据政府称,原告的上述房屋及宅基地位于征收范围内,因补偿不合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何先生在武汉市XX区拥有房屋一处。
杜先生等人在银川市XX区拥有土地,该地上有房屋、围墙树木等多种财产财物。
刘先生与张女士系夫妻关系,济南市历下区XX号宅基地为原告户的宅基地,刘先生已去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