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深圳市容先生诉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粤高法行终字第16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郑女士诉蚌埠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及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2015)龙行初字第0003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皖国土资复决字(2015)第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判令蚌埠市国土资源局对原告的申请事项予以答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王女士诉长沙市雨花区征地办公室、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区分局行政确认上诉一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长中立行终字第00791号《行政裁定书》,撤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5)雨行立初字第00039号行政裁定,指令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得以维护。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安徽省铜陵市孙先生诉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赔偿二审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皖行赔终字第00021-2号《行政赔偿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通辽市金先生复议科尔沁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一案,通辽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通政复决字[2015]第5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责令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作出答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济南市姚学希等10人复议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查处违法征收集体土地法定职责案,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鲁国土资复决字[2015]6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就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处理。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济南市姚学希等10人复议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山东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鲁政复决字[2015]5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确认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山西省祁县刘先生复议祁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晋中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晋建复决[2015]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依法进行答复,并向申请人送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襄阳市岳先生诉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政府强制拆迁违法一案。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政府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鄂襄阳中行终字第0005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宣城市周先生诉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宣行初字第0008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郴州市邹先生诉郴州市人民政府、苏仙区人民政府违法强拆一案,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郴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郴州市人民政府、苏仙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5月14日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呼和浩特市张先生诉赛罕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一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呼行初字第0003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赛罕区人民政府占用原告承包地的行政行为违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呼和浩特市李先生诉赛罕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一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呼行初字第0002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赛罕区人民政府占用原告承包地的行政行为违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济南市姚先生等10人复议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一案,济南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济政复决字[2015]27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历城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姚学希等10人信息公开的回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桂林市葛先生等七人复议桂林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于2015年11年1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
李顺华律师代理的武汉市陈先生诉武汉市汉阳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城建行政强制一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年14日作出(2013)鄂汉阳行初字第0000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武汉市汉阳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渭南市李女士等三人复议渭南市临渭区双王街道办事处不履行审计职责一案,临渭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1年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临渭区双王街道办事处就申请人提出的审计事项依法组织审计。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芜湖市周先生复议芜湖县建设委员会违法核发《施工许可证》一案,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5年11年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确认被申请人芜湖县建设委员会核发涉案《施工许可证》的行为违法。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龙岩市吴先生诉上杭县人民政府、上杭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强制、行政决定、行政补偿协议及行政赔偿二审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5)闽行终字第35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岩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和(2014)岩行初字第2—1号行政裁定,发回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呼和浩特市孔女士复议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了呼公复字(2015)第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确认玉泉区公安分局行为违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