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如下费用: 1 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 2 安置补助费; 3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 4 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1)由用地单位和个人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填写申请书,交验有关变更土地证 件; (2)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进行审核和实地验证; (3)经审查批准变更,更换或更改有关土地权属证书。
目前,地方财政越来越依赖土地出让金,甚至成为地方预算外收入的主要来源,有些地区比例甚至高达60%以上,形成所谓“土地财政”问题。目前,土地出让金收入和支出都极不规范。相当多地方政府用其直接支付征地成本及各种税费,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甚至干脆用于行政开支和腐败消费。 要扭转这一局面,“不妨调整一下思路”。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王小映认为,今后,为了避免地方政府在计算征地成本的时候“搞猫腻”,可用“土地出让总价款”代替“土地出让纯收益”概念,在收支管理上,地方“虚…
【案情介绍】 本案双方当事人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Y乡D村(下设8个村民小组)(以下简称“D”村)中的第四村民小组与其余七个村民小组。争议地位于D村内,双方都主张争议地的所有权。争议土地位于D村,东至呼大公路西侧,南至学和渠,西至学校路东第一土圪愣,北至张永珍店门前东西大路,面积为276.8亩,土地四至界限清楚。土改时期,争议土地内的部分土地曾分配给D村第四村民小组。1988年以前,该宗地大部分为天然草地,少部分为旱地,D村村民断断续续在其上耕种。1988年,D村村委会曾组织该村村民在此种植柠条,…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2)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理论上的争议 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性质的争议性,和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方面法律的不协调统一,学术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存在着广泛的争议。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有的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全不能够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不产生继承问题,主要的理由是: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农地,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人对农地不享有所有权,农地不是承包人的私有财产,所以不发生继承的问题。 (2)承包合…
争议双方当事人为A县B镇农村居民何某和A县B镇供销社,争议位置位于B镇集贸中心,争议面积210平方米。 何某在1953年前在该集镇上拥有宅基地一处,有平房三间,且有《土地房产所有权证》。1953年该镇供销社扩建,经当时人民公社批准,占用了何某的宅基地及房屋,由供销社出资,当时的生产大队出人出工,重新给何某安排了宅基地一处并建房四间。此后,供销社对房屋进行了改建,并一直使用至今。2002年根据B镇供销社的申请,A县政府为B镇供销社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2004年,B镇供销社根据镇政府的规划,对沿街…
[摘 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创建是对土地国家所有和农民个人私有的一种折衷,但这种设计的一个重要假设便是“农村集体”能够成其为一个完备而坚定的主体,但实践证明这种假设不能够成立,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须纳入到物权化的轨道上来,而且要在期限上还原农村土地的本来价值。本文通过对我国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立法现状及农村现实的分析,从而以期确立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的法律地位,使其纳入物权立法体系中来,更好的保护农民利益和实现土地效益最大化。 [关键词]农村土地 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日益增长,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数量和面积长期在高位徘徊。由此引发的行政争议日益增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行政案件(以下简称征地行政案件)的数量也大幅上升。这些案件往往涉及人员多、社会影响大、矛盾复杂,纠纷解决难度极大。如何既使有限的土地资源能够发挥最大的效益,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又使农民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社会矛盾得到调和,是当前行政审判面对的重大司法难题。为此,有必要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客观分析征地行政案件审理难的成因,探…
一、十二类行为表现 农业部副部长刘坚2003年8月20日指出了严重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12类行为: 第一类: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如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 第二类:违法收回农户承包地。 如强行收回外出务工就业农民的承包地,收回承包地抵顶欠款,违法收回进入小城镇落户农民的承包地,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用收回农民承包地的办法搞劳动力转移等。 第三类: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 如承包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