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女士与赵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并对家庭财产中的八间房屋进行了分割,其中五间房屋归侯女士所有,三间归赵先生所有,且有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
朱女士是柳州市柳北区XX村民,其承包地被纳入政府征收范围。
H先生与X女士系夫妻关系,在J省H市C镇某村拥有宅基地及合法房屋。
1993年,吴先生因铁路建设的需要被回迁安置于当地还建点,并根据政府统一规划自筹资金建设房屋。
导言: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有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其中对被征收人房屋的补偿标准作了具体的规定,那么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应当遵循怎样的补偿标准呢?
家住陕西省xx市的陈先生拥有一处祖遗房屋,2016年,xx市人民政府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决定建设xxx综合市场,并制定了《xx市XX路市场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陈先生的上述房屋便位于拆迁范围之内。但由于补偿标准过低,陈先生与征收部门就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2019年11月,在xx市相关部门的配合下,由xx市开发公司对陈先生的房屋实施了拆除行为。那么,位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民事主体拆除,是否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呢?
袁先生在山东省xx村拥有合法房屋及土地,于1992年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并在该宗地上建成房屋,房屋一直由袁先生家庭使用。
家住山东的崔先生在xx街道xx村的集体土地上合法经营有养鸡场。
陈先生在大方县某村拥有房屋两处,房屋分别建设于2012年及2014年,房屋框架结构分别为两层钢架房屋和一层钢架结构大棚。2017年,当地县规划局以陈先生两处房屋为违法建筑且其已经获得县政府的批准为由,组织人员对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