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领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一般是拆迁人或拆迁公司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作出的各项约定。但如果本应由被拆迁人本人亲自与拆迁人或拆
在征收过程中,征收方为了达到其以最快的时间、最少的成本完成征迁的目的,不惜以各种方式逼迫被征收人签订不合理的补偿安置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有的被征收人选择逃避、妥协,有的被征收人却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与违法行为说不!
当事人某养殖场系位于A省B县的一家专业化养殖场。据政府称,因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需征收当事人使用的土地及所有的养殖场。
刘先生系北京市大兴区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承包地,土地用途为养殖。据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了解,2019年7月3日,某村委会发出了《告知书》,称为配合集体经济经营性综合建设用地规划实施方案落地,推动城乡结合部环境综合整治,提升地区整体环境,对该村非住宅进行拆迁腾退工作。该村委会同时要求包括刘先生在内的村民尽快在月底前与村委会签署补偿合同,否则将对刘先生的房屋进行帮拆。由于补偿金额过低,刘先生拒绝与该村委会签订补偿合同。
导言: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应当将经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该方案中内容主要包括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导读:在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案件中,地方政府的城管部门经常会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以达到迫使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从而搬迁的目的
导读: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地方政府为了达到拆违促拆迁的目的,政府的派出机关街道办通常会联合区城管局强拆被征收人房屋
导言:近年房屋征收过程中,许多地方政府为方便征收工作的进行与加快征收进程,往往会临时成立“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小组”等机构,统一实施并指挥相关征收工作。但在现实实践中,这些政府临时性机构在配合征收部门工作的同时,甚至会超越其职权实施违法强拆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分被征收人对于违法征收的法律责任到底应该由谁承担是一头雾水,今天,李顺华律师团队将结合相关案例为大家解答这一难题。
律师代理后,对案情进行了详细分析。后决定先对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房屋征收决定,在庭审过程中,律师据理力争,主要发表了如下意见:一、在棚户区改造的实施过程中,区政府的征收与补偿的活动不规范,违反了法定程序。在补偿方案中,未提到原地还迁,剥夺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二、征收部门制定的货币补偿标准未能考虑到周边区域市场价值,货币补偿标准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无法满足被征收户购买同等面积房屋的基本需要有违公平原则。三、根据59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可知,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征收决定通告的颁布时间是2017年8月9日,但根据当地电视台及新闻网报道的拆迁资金筹集时间,因此,从时间顺序上看,区政府是先下征收决定再筹集拆迁的资金,顺序颠倒,违反法定程序。四、巨女士至今未收到合法的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违反相关规定。五、区政府制定征收决定通告的时候,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没有体现法律明文规定的先安置、后搬迁。
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如果发生了违法强拆行为,则当事人有权选择通过国家赔偿的途径寻求救济,且一旦当事人选择该途径向法院寻求救济,人民法院就应当按照国家赔偿的程序和标准对纠纷予以解决和处理,而不应当再适用征收补偿的程序和标准审理案件。
2010年8月1日杨先生与案外人张先生签订了《租房协议》,约定杨先生租用张先生的厂房开办冷饮公司,租期至2020年7月30日。协议签订后,杨先生以租赁的厂房为经营场所成立冷饮公司并投资设备进行冷饮生产经营。因洛新快速通道工程用地,需要征收杨先生承租的厂房。2018年5月1日,出租人张先生与洛新快速通道建设指挥部签订了《征迁安置协议》。2018年8月8日出租人张先生收到协议约定的补偿款。杨先生成立的冷饮公司就补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因此冷饮公司一直没有搬迁。2019年8月9日,洛新快速通道建设指挥部组织人员将杨先生租赁的部分厂房拆除。冷饮公司对此不服,在律师的指导下以该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导读: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律师经常会通过信息公开手段获取需要的拆迁文件。政府在信息公开的过程也并合乎法律
潘女士在三亚市天涯区拥有合法房屋一处,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用于经营,经济效益客观。
导读: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对房屋进行评估的问题。依据国务院590号令的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评估。因此,寻找估机构操作的违法点也是我们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工作价值的提现,违法点找寻的恰当,会为后续被征收人谋求正当权益赢得更多谈判筹码。今天,通过北京在明律师团队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一则实例,来浅析这一问题。
导读: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普通百姓对于政府未取得征地审批手续就进行违法拆迁行为屡见不鲜。遇到这种情况
导言: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对于集体土地上的征收补偿应遵循“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一基本原则。但是当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远远低于被征收人的心理预期与实际价格时,究竟该如何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本文,北京在明律师团队李顺华律师团队将通过一则胜诉案例为广大被征收人分析——集体土地房屋上的补偿安置应注意哪些问题。
江苏省某市的钱先生在某村拥有合法承包地和住宅,并持有承包经营权证和宅基地证。据政府称,因某纺织品公司补办建设用地需征收钱先生的土地。但因补偿标准过低,双方未能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协议,该宗土地也一直未被实际征用。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因为被征收人对法律不知晓或者政府及征收部门在作出行政决定或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起诉期限等情况
何先生在某市某区某村拥有合法房屋。据称,因某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需征收何先生的上述房屋,但因征收程序违法、补偿标准严重偏低等原因,何先生未能与征收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商丘苏先生在某区拥有合法房屋。2017年3月,某当地作出了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决定,苏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不合理,苏先生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