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先生在山东省xx县拥有合法房屋及土地。据政府称,原告上述房屋处于实施征收的范围内,并面临强制拆除风险。
跟最高法判例,学拆迁补偿,听顺华律师来分享,大家好!我是拆迁律师李顺华,本期跟大家分享的是,最高法典型拆迁判例系列之二十四,签订补偿协议后是否对强拆仍然具有起诉资格?
家住云南省曲靖市的孔先生等八人是地地道道的靠土地为生的农民,其承包耕地被大井镇政府没有出示任何批文及未经任何征地程序强行征收,用于建设小集镇,给他们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T女士在H省W市H区某村拥有房屋一处。2014年,T女士的上述房屋即被纳入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范围内,但因拆迁程序违法、补偿标准明显偏低、安置措施不合理等原因,T女士未能与拆迁实施单位达成一致补偿安置协议。
郑先生是广东省xx市xx村民小组的村民,在本村宅基地上建有房屋。2017年2月,因xx市教育示范基地建设,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征收xx市xx村在内的集体土地。2017年3月,xx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对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陈女士在湖北省某镇拥有房屋一处,政府因环线提速建设项目需征收陈女士的房屋,因补偿安置不合理,陈女士未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补偿安置协议。
在征收过程中,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房屋所有权人可否要求将房屋、附属设施等恢复原状?其都可以主张哪些损失?接下来我们了解下相关内容。
2017年X月X日,周口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X政[2017]XX号《周口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XXX棚户区房屋征迁决定》,决定对包括委托人房屋在内的房屋实施征收。